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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月饼增加“吉士粉” 商家被判补偿货值十倍
发布时间: 2024-04-16作者: 芝士延伸系列来源: 芝士延伸系列

  八月十五中秋节,全家聚在一起,团团圆圆,赏花,赏月,吃月饼,是件多么幸福美满的工作。但是当你得知你花了高价格买的是看似美丽、吃了却不安全、想到就不定心的食物,是件多么添堵的工作。假如商家再推来推去,不愿意承当相应的职责,就更让咱们顾客堵心了。常州市金坛区的市民李某可巧遇到到这样一件糟心思。

  2014年中秋节前,李某花了692.4元,购买了某超市出售的“某某圆广式月饼”(莲蓉蛋黄味、椒盐味、水蜜桃味、百果味、玫瑰细沙味)用于消费。谁知,食用后经朋友奉告和查询网络发现上述月饼不合法增加了食物增加剂“吉士粉”,而国家答应运用的单一种类食物增加剂中并没有“吉士粉”。按照《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规则,食物增加剂应当标明其通用称号。李某找商家理论未果,只得申述到金坛法院维权,要求某超市交还购物款692.4元、并十倍补偿6924元,承当工商信息查询费50元、交通和文印费200元。

  被告某超市辩称,己方仅仅是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这批月饼增加了“吉士粉”及外包装没有阐明,而不是明知产品不契合相关规则而进行出售,超市是在收到相应的处分书后才知道的,并且第一时间对有关产品作了下架处理。因而,本超市不应当承当十倍补偿相应的职责,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本年的9月17日,常州市金坛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当庭判定被告某超市返还原告李某购物款692.4元、补偿其人民币6924元,并承当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未提交交通和文印费200元等依据,不予支撑,驳回原告李某该项诉讼恳求。

  承办法官胡金泉以为,被告某超市出售的涉案月饼包装上未标明其食物增加剂通用称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所运用的食物增加剂在国家规范中的通用称号”之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五条“出产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或出售明知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相应的丢失外,向出产者、出售者建议付出价款十倍补偿或按照法律规则的其他规则要求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之规则,原告要求被告苏果超市返还购物款692.4元、并十倍补偿6924元的诉讼恳求契合法律规则,法院依法予以支撑。原告查询费50元是其维权中实践开销,应予补偿;其建议的交通费和文印费,因未提交依据,不予支撑。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作出了支撑原告诉讼恳求的判定。 (修改:杨子梦)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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