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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小酥肉质量不合格 “红汤之恋”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 2024-03-30作者: 新闻资讯来源: 新闻资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红汤之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罚。

  京昌市监处罚〔2023〕141号显示,经查,北京红汤之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制小酥肉(加工日期:2022-11-15)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自制小酥肉配料为酥肉、糯米粉、澄面粉、马铃薯粉、红薯粉、面粉、吉士粉;其自述在加工制作的步骤中未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共加工自制小酥肉10公斤,其中食品抽样检验0.8公斤合计收费119.2元,店内零点销售两份(每份150克,价格29.8元)合计收费59.6元,共计销售178.8元,剩余8.9公斤未售出(职工自用)。当事人涉嫌构成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涉案货值金额1946.93元,违法来得到的178.8元。当事人采购的酥肉、糯米粉、澄面粉、马铃薯粉、红薯粉、面粉、吉士粉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8.8元,同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那么山梨酸及其钾盐对于食品有何作用、对人体健康是否有影响?本网也就此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解释道,在现代食品制造业生产中,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延长食品稳定及保质期,食品防腐剂的合理使用很重要。山梨酸及其钾盐是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食品防腐剂之一,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最大使用量根据食品种类的不同在0.2g/kg—2g/kg不等。

  他表示,虽然山梨酸及其钾盐是公认的低毒、安全以及高效的食品防腐剂,不过若长期大量进食添加山梨酸钾较多的食物,摄入过量,可对胃肠道黏膜产生一定的刺激,加重胃肠道负担,还可对人体代谢及吸收功能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机体对维生素及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吸收。

  天眼查信息数据显示,北京红汤之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国华。营业范围包括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零售烟草;餐饮管理;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电子科技类产品、文化用品;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工艺流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这个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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